外汇账户
一、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管理
1、开立的条件
(1)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2)具有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收入。?br />
2、开立账户须提供的申请材料 ?br />
(1)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申请书;?br />
(2)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有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有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如:收汇凭证或结汇水单);
(4)组织机构代码的原件和复印件;
(5)公章;?br />
3、开立的原则
符合开户条件的境内机构可根据其实际经营需要,向外汇局申请开立多个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在开户个数、开户金融机构方面不受限制。在同一网点开立相同性质、不同币种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无需另行由外汇局核准。?br />
4、异地外汇账户 ?br />
(1)境内机构因经营需要在注册地以外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应当在注册地外汇局备案,持注册地外汇局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及规定的材料向开户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凭开户所在地外汇局核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br />
(2)境内机构非法人性质的分公司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时,如其拥有独立的组织机构代码,可以直接向其经营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营所在地外汇局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核准并核定账户限额?
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使用
1、限额的核定
(1)根据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实际情况,分档次核定。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0%以下,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按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30%核定;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0%以上(含80%),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按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0%核定。?br />
(2)新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如上年度无外汇收入的,其开立的账户初始限额不起过等?0万美元;
(3)境内机构开立的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及国际承包工程等账户,其限额按照外汇收入的100%核定;?br />
(4)原则上限额一年调整一次,限额调整提供:书面申请、原核准件正本(银行留存联和企业留存联)、《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现汇账户使用证、外汇年检(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和公章;
(5)限额内外汇资金可结汇、也可保留。超限额部分,境内机构未及时办理结汇手续时,开户金融机构有权在账户余额超出限额之日?0个工作日内强制办理结汇手续,并于结汇?个工作日内告知该境内机构。?br />
2、账户内资金转作定期存款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管?/p>
境内机构可以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的外汇资金在开户金融机构中转作定期存款,但应当纳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管理,无需外汇局审批。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按原转出户的账户开立核准件编号,将定期存款账户开户信息通过账户系统报送当地外汇局?
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变更、关闭和撤消
1、账户变更 ?br />
境内机构开立账户后,如需调整开户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开户金融机构等账户信息的,应当持书面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现汇账户使用证》、原核准件正本(银行留存联和企业留存联)及更名批复向当地外汇局申请,并凭外汇局核发的“账户变更核准件”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变更手续。?br />
2、账户关闭 ?br />
(1)境内机构如需关闭账户,应当持关户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现汇账户使用证》、原核准件正本(银行留存联和企业留存联)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关户核准件”办理关闭账户的手续。境内机构开立的捐赠、援助等账户,应当在账户资金使用完毕后办理关户手续。?br />
(2)关户后,账户内资金可转入其他相同性质账户,如没有相同性质账户,账户内资金必须结汇。?br />
3、账户撤消 ?br />
境内机构开立账户后,该账户一年内没有任何外汇收支的,开户金融机构应当在每年?月份将有关情况报外汇局,并凭外汇局下达的“撤户通知书”办理关户手续?/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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