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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如何办理再投资退税

外国投资者如何办理再投资退税 
 

一、再投资退税的基本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2)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再投资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退税率:40%或100%)

三、再投资退税政策的注意点

(1)再投资的经营期不应少于五年。对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其他已开始生产、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从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计算;再投资开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新办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计算。如再投资后经营期不满五年撤出的,应缴回已退税款。

(2)对三年内未达到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应缴回已退税款的百分之六十。

(3)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所得用于再投资的,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

四、办理再投资退税须提供的资料

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申请退税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董事会分利决议;

 (2)企业增资(或对外投资)决议书面文本;

 (3)已纳企业所得税税单;

 (4)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增资企业须载明其原投资及增资情况、投资期限;对外投资企业载明其出资情况、投资期限)

 (5)企业增资(或被投资企业设立)的外经委批文;

 (6)退税年度的审计报告;

 (7)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适用对外投资企业)

 (8)增资企业、被投资企业认定为出口型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提供相关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国税发(1993)009号、国税函(1996)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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